看到案件文件/法庭通知上的英文法律术语看不懂?这篇整理马来西亚民事诉讼里最常碰到的一批术语。
诉讼双方与文件
| 术语 | 意思 |
|---|---|
| Plaintiff(原告/Plaintif) | 提起诉讼、要求对方赔偿/履行义务的一方 |
| Defendant(被告/Defendan) | 被起诉、需要出庭应对指控的一方 |
| Writ of Summons(传票/Saman) | 大部分有实质事实争议的民事诉讼,用来正式启动诉讼程序的文件,必须送达给被告 |
| Affidavit(宣誓书) | 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誓言,用来支持某项申请,内容需要陈述事实经过、申请理由等 |
| Cause Papers(诉讼文件) | 案件相关的正式文件统称,例如传票、抗辩书、宣誓书等 |
常见程序/申请类型
| 术语 | 意思 |
|---|---|
| Ex-parte(单方申请) | 只有申请一方到庭,不通知/不需要对方出席的申请,例如紧急的临时禁令,通常效力约21天,之后法庭会传召双方进行 Inter-partes 聆讯决定是否延长 |
| Inter-partes(双方聆讯) | 跟 Ex-parte 相对,双方都收到通知、都要出庭的聆讯,让双方都有机会陈述立场 |
| Mention(提堂/提呈) | 双方到庭向法庭汇报案件进度,不是正式审讯 |
| Case Management / PTCM(案件管理) | 结案陈词前,法庭召集双方厘清争议点、文件、证人,为审讯做准备的阶段 |
| Trial(审讯) | 案件管理完成、双方都准备就绪后,正式开庭审理的阶段 |
常见误区
- ❌ 看到「Ex-parte」就以为是「对我不利的单方决定」:Ex-parte 只是「对方当下不在场」的申请方式,效力通常是暂时性的(例如约21天),之后还会有双方都在场的 Inter-partes 聆讯重新审视
- ❌ 把「传票(Writ of Summons)」跟法庭「传唤出庭的通知」混为一谈:Writ of Summons 是启动整个诉讼程序的正式文件,收到后代表案件正式开始,不是单纯的一次出庭通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