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到案件文件/法庭通知上的英文法律术语看不懂?这篇整理马来西亚民事诉讼里最常碰到的一批术语。

诉讼双方与文件

术语意思
Plaintiff(原告/Plaintif)提起诉讼、要求对方赔偿/履行义务的一方
Defendant(被告/Defendan)被起诉、需要出庭应对指控的一方
Writ of Summons(传票/Saman)大部分有实质事实争议的民事诉讼,用来正式启动诉讼程序的文件,必须送达给被告
Affidavit(宣誓书)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誓言,用来支持某项申请,内容需要陈述事实经过、申请理由等
Cause Papers(诉讼文件)案件相关的正式文件统称,例如传票、抗辩书、宣誓书等

常见程序/申请类型

术语意思
Ex-parte(单方申请)只有申请一方到庭,不通知/不需要对方出席的申请,例如紧急的临时禁令,通常效力约21天,之后法庭会传召双方进行 Inter-partes 聆讯决定是否延长
Inter-partes(双方聆讯)跟 Ex-parte 相对,双方都收到通知、都要出庭的聆讯,让双方都有机会陈述立场
Mention(提堂/提呈)双方到庭向法庭汇报案件进度,不是正式审讯
Case Management / PTCM(案件管理)结案陈词前,法庭召集双方厘清争议点、文件、证人,为审讯做准备的阶段
Trial(审讯)案件管理完成、双方都准备就绪后,正式开庭审理的阶段

常见误区

  • ❌ 看到「Ex-parte」就以为是「对我不利的单方决定」:Ex-parte 只是「对方当下不在场」的申请方式,效力通常是暂时性的(例如约21天),之后还会有双方都在场的 Inter-partes 聆讯重新审视
  • ❌ 把「传票(Writ of Summons)」跟法庭「传唤出庭的通知」混为一谈:Writ of Summons 是启动整个诉讼程序的正式文件,收到后代表案件正式开始,不是单纯的一次出庭通知